2022-07-18 - admin
【53】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宪法资料选编》,1983年3月版,第160页。
革命成功之后的俄国就是如此,所以列宁会在《国家与革命》中说无产阶级专政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进入专题: 人民民主专政 法治 。
这或许反映了制宪者不希望国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受到如此严密的程序制约,但也同时反映了制宪者的一种观念——程序制约一旦规定到宪法条文里了,国家政权就必须受其约束,搞革命运动也必须受其约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仅如此,专政的专字还隐含了政权为某一主体所专有的含义,即特别地强调政权占有的排他性、强调政权具有限定性,【27】政治参与只对占有政权的主体开放,不向其他主体开放。如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说道,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14】这里的专政,第一是有着明确的对象指向的,第二其具体含义是指实施压迫、镇压的行为。而在20世纪20年代后,由于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鼓吹专政/独裁体制,而民主政治则越发得到认同,逐渐演变为贬义词。
探究宪法和法律上哪些制度设计是对国体中专政概念的具体化及其与法治的关系,方为宪法学的任务。故难谓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完全先于法律的、不受法律约束的专政措施,亦难谓敌人在宪法上完全丧失了权利。【25】还有学者从目的即国家性质和手段即国家职能两个范畴去理解人民民主专政。
如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说道,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14】这里的专政,第一是有着明确的对象指向的,第二其具体含义是指实施压迫、镇压的行为。【50】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见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二、宪法学上研究专政的方法论 宪法一词在西文中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是经验性或描述性的,意指一国政治关系的现状。1954年《宪法》第8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一些政治用语或日常用语中,专政一词也是采此种含义,如对坏分子必须实行专政专他的政等等。【29】‘立法者的意志只能是已显示之立法者的根本意向以及在立法团体或其委员会的讨论中曾经被提出并且无异议的想法,【30】田家英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他所作的官方性解答应较能代表制宪者的根本意向。
它意味着尽管政权的享有是限定的,但在政权享有者的内部,政治参与却必须对所有人开放,政治运作必须遵循民主主义的原则。或许会令人疑惑的是,以上的(1)和(2)在一定程度上分别对应了法解释学中主观主义解释论和客观主义解释论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进路。如果把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逻辑套用到古罗马的专政官制度上,就变成了对所有罗马公民实行平时的执政官制度,而对入侵的外族或叛乱的奴隶实行专政官制度。【17】刘复之:《严打就是专政——记小平同志对严打的战略决策》,载《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01期。
这一最低限度的民主主义要求,位于国体条款中、位于宪法主文最前端,构成国法秩序的纲领的一部分,是对宪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政体、第三条所规定的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宪法后文及下位法所建构的一切制度所提出的宪制性要求。【11】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页。专政的宏观语义和作为贬义词的中观语义有一定共性,即两者都指向政权的占有。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程序保障的严密性大为下降。
参见[美]罗斯托:《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孟涛译,华夏出版社2015年版,第4页,中译者前言部分。【5】 从郑文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几个未被原文所明示的逻辑推论:首先,由于常态性的专政体制与法治不相容,我国若选择法治,则必须彻底抛弃常态性的专政体制。
专政一词主要的中文语义,大致可归为微观语义、中观语义、宏观语义三类。一方面是目的导向的,即法应当保持相对的自足性,与政治应当保持相当的距离,如果一种‘宪法学的主张,走向了用价值判断、用政治正当性取代合规范性,甚至把凶暴的政治事实当作宪法本身,抛开宪法文本而开门揖盗式地迎合政治规则,宪法学之根基无存自不待言,而以一部高级法约束政治权力之宪政精神,于此也毁弃殆尽也。
【62】See A.V.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St. Martin's Stkeett London, 1915, 8th ed., p.184. 【63】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8页。【33】如萧公权即将专政视为与宪政对立的概念,参见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9 页。【61】这缓和了专政的限定性,而从法治作为专断权力的对立物的角度看,【62】也无疑使得专政本身具有了法治主义的色彩。【39】参见于浩成:《论社会主义民主》,载张友渔等:《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60页。【52】《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75页。如果在那时,我们规定了这一条,包管革命根本就搞不起来。
不难发现,八二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中专政不与法治相排斥的理念,并且基于对文化大革命中无法无天的状况的反思,在序言和总纲中强化了法律、法治在宪法中的地位。【29】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宣(54)字第112号,转引自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国家既然负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则在其专政活动中,对敌人的基本人权也必须依法予以保障。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探究宪法中专政的确切含义及其与法治的关系。
【24】参见中南政法学院国家法教研室:《关于民主和专政等问题的讨论》,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57年第2期。又如其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称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专政的范围。
我国宪法国体条款中的专政主要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政权归属,而非等同于西文中的dictatorship或者日常用语中的打击镇压行为,其作用在于宣明政权的阶级性、确定主权的归属,并强调政权的排他性占有(即限定性),而非强调政权具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征。至于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一词,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用政治话语人民当家作主来加以解读。综上,若我们坚持将法治作为既定的和不容背弃的选择(此为郑文立论的前提预设),则只能彻底废弃专政。在确定现行宪法中专政一词意指政权归属后,还有必要讨论,这里的专政是否还包含对敌打击镇压的统治行为那种含义。
【53】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宪法资料选编》,1983年3月版,第160页。【34】也不像卡尔·施密特那样将专政理解为脱离法律约束的、以在非常状态下恢复或开创正常状态为目的的国家权力活动。
(三)专政的宏观语义 专政的宏观语义,乃是马克思主义语境下标示阶级统治的范畴,意指由某一阶级(或阶级联盟)统治的政权,在该语境下是 统治(作为名词)或政权的同义词。探究宪法和法律上哪些制度设计是对国体中专政概念的具体化及其与法治的关系,方为宪法学的任务。
而现行宪法通过将剥夺政治权利规定为辨别政权主体的唯一措施,缓和了专政概念中的限定性要素,将其纳入法治轨道。1954年《宪法》的序言部分有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表述,而正文第一条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采用人民民主而非人民民主专政用语。
只有当敌人不再是指军事意义上的外敌,而是政治意义上的敌人,并且共同体的边界变得模糊,敌人可能部分地存在于政治共同体之内,可能受到政治共同体的管辖时,【45】专门对敌人这一部分人实行某种制度才可能变得有意义。此处可举一例,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里批判顽固派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47】《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7页。和郑成良教授一样,笔者同样将将法治作为既定的和不容背弃的选择。
(二)对现行宪法的解读 就现行宪法国体条款中的专政概念而言,如前所述,人民民主专政意味着人民排他地占有政权,这构成了一项宪法规范。而现行宪法中法治主义的存立,与国体条款中的专政概念形成良性互动,缓和了专政概念中的限定性要素,并且确立了包括国家专政职能在内的一切国家活动均须受法律约束的原则。
这种观点即便能够在列宁主义的政治理论里得到证立,也决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3】其中较为关键的问题,是在法治原则已经写入宪法,并且成为社会共识的当下,如何理解和回应列宁定义中不受法律约束元素。
革命成功之后的俄国就是如此,所以列宁会在《国家与革命》中说无产阶级专政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8】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经济新常态下宏观调控的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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